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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还将会有哪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呢?
6月1日,还将会有哪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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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还将会有哪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呢?

1、网络安全法: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2、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京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共十三条,包括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内容,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新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6月1日起无人机进入实名登记时代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正式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宣布上线测试运行民用无人机登记注册系统。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4、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鼓励实施农药减量计划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5、下月起微信公号未经许可禁发新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细则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
提示: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入罪,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于2017年5月16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对于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拥有者在该系统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的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四、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六、《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八、《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由海关总署2016年3月15日发布,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5类不能入境的行李:(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附件: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doc) 九、新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