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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下月起施行!
一批法律法规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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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下月起施行!

一批法律法规下月起施行! 1.疫苗犯罪行为从重追究刑责 多地发生“问题疫苗”案件,牵动广大家长的心。疫苗管理法,针对疫苗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制度设计。 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违反生产、储存、运输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情形的,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罚款、行政拘留、从业禁止直至终身禁业等。 疫苗管理法还为疫苗管理的全链条、各环节、各主体设定了严格的责任。 疫苗生产环节实行严格准入制度,比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条件的要求更加严格;疫苗流通环节要求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时监测;预防接种环节要求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如接种时要“三查七对”,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救治等。 2.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了公众对海外“代购”药品的关切。针对这一现象,法律作出了回应。 新版药品管理法就假药劣药的范围作出重新界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仍要处罚。专家认为,将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形从药品品质的假劣中分离出来单独表述,有助于监管执法的科学性。 此外,对于新兴的网络销售处方药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能共享,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药品配送也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处罚到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充分体现食药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同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 4.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阻挠用户“携号转网” 备受关注的携号转网服务已在全国正式运行,工信部出台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也将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规定列举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的九类违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等。 5.六部法律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 对外贸易法等六部法律有关规定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这意味着中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迈出新步伐,营商环境有望得到进一步优化。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 相关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决定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12月起一批新法规将陆续施行,此次新法规涉及到了哪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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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一批新法规将陆续施行,此次新法规涉及到了哪些领域?

12月起施行一系列的新法规涉及到金融、污水处理、药物以及水域等方面。通过这些新法规的施行更好的保障了社会的各个方面生产生活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确保法规的施行,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大众财产与生命安全。 一、防治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作为我们生活水源的重要来源不可忽视,面对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以及水质造成破坏,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其中条例规定对于污染突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厉整治。强调节约与保护地下水的重要性,采取治理与预防的方法进行整治,并采取严格控制开采量、维持合理水位等多种措施进行保护。 二、药物管理规范与渔具限制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正式施行。对于药品上市以及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并且确保有效运行及维护评估等,降低某些药品的不良反应以及有害反应。最大限度的保障药物安全,严格评估药物的安全性,确保积极促进百姓的健康。国家公布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禁用36种具体渔具。,新公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增加了钓具、笼壶等,对于保护长江的渔业作出了更加细致的指导。 三、进口饲料产品电子化审批 从12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对于从国外引进的苗木以及种子等施行检疫审批制度,对于进口饲料施行登记制度等十余项措施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以上事项在可行的条件下不再进行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想要申请的人员可以在网络平台上提交材料,也可以在平台上随时查询办事的进度与结果信息。

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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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3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落地实施。一起看看,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 四部门:不得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价格差别待遇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至全国 银保监会官网日前发布消息,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 自2021年6月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试点。截至2022年1月底,6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 * 打击骗保套保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将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22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处理。 * 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可预约办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开始,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今年税务部门新推出了预约办税服务。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于6:00-22:00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16日以后,无须预约即可办理。 *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办法》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 新版医师法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医师法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下的超说明书用药写入法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 民事诉讼可在线进行 与线下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2022年3月1日起,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则》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实施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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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企业“取名”更自主, 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 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 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 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 ,并向 社会 开放。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19/content_5581091.htm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 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 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http://www.gov.cn/zhengce/2021-02/05/content_5585184.htm 这些水电气暖不合理收费要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意见》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等工作。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 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 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要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哪些收费要取消、哪些收费要规范? 点击下方链接,立即查看: https://mp.weixin.qq.com/s/xGYzBZ6uVtHd2ao1lAryrg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启用, 谈判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五成!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部调整制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次调整中,119种药品被调入,29种药品被调出,最终《2020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目录内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本次《目录》调整工作,共有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119种药品谈判成功,成功率为73.46%, 谈判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50.64%。 扫描小程序码,可查最全医保药品目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农业农村部发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 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 科技 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 社会 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2/04/content_5584785.htm 教育部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29/content_5574650.htm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规范,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部公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 社会 的监督。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三)举办网络招聘会;(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25/content_5573141.htm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确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25/content_5582424.htm 企业订单情况怎么样?本月营业收入如何?来这儿反映真实情况!

西安限行时间新规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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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限行时间新规2021

西安市三环路以内道路(含三环路,不含绕城高速)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一、限行时间:2020年11月16日(周一)至2021年11月12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

西安限行政策2021年最新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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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限行政策2021年最新的是什么?

2021西安限行最新规定: 一、限行时间:2020年11月16日(周一)至2021年11月12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尾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措施实施以后对城市交通拥堵起到缓解作用。2008年的北京奥运测试赛期间,北京开始单双号限行。 单号日期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期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