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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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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7号公告

法律分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一个月可以免税开3万元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四、改进个体税收征管办法。要继续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培养个体、私营经营者的纳税意识,提高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在个体、私营经营者中开展评选模范纳税户的活动,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企业,弘扬正气,逐渐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纳税秩序。要继续征管改革的要求,不断探索改进个体税收的征管形式;坚持实行所有个体、私营经营者都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上门缴税,对不如实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出要按偷税严肃处理;要逐步开发和应用微机,实现征收现代化,并积极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

国税总局2012年57号公告是否仍有效?
提示:

国税总局2012年57号公告是否仍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第57号公告是发生在2012年的,公告主要规定了居民个人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跨境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具体要求。该公告仍然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法规和税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不断更新变化,因此建议提醒您在具体操作中应仔细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及当地的具体实施情况。如果您有具体的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当地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或者税务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解答。【摘要】
国税总局2012年57号公告是否仍有效?【提问】
国税总局2012年57号公告是否仍有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第57号公告是发生在2012年的,公告主要规定了居民个人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跨境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具体要求。该公告仍然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法规和税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不断更新变化,因此建议提醒您在具体操作中应仔细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及当地的具体实施情况。如果您有具体的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当地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或者税务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解答。【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