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视剧里法庭上的律师头上带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带?
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戴假发是英国法庭最有特色的传统之一,在一些受英国司法制度影响深远的前英国殖民地地区,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具有不列颠特色的文化烙印,比如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为什么要戴假发呢,许多研究历史的人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解释,但都很难说服所有的人。
有人说,在中世纪时,过度的劳累和疾病使得司法人员们过早地掉光了头发,为了在公众面前掩饰自己的“聪明绝顶”,假发遂流行,约定俗成成为英国法庭的一景。
有人说,法官戴假发是表示自己的德高望重,而律师戴假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掩饰和保护作用,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辩护结果不能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认可。但这与其说是合理的解释,不如说是与律师有过节的人编出来诋毁他们的笑话。因为根据最近的一份调查表明:有57%的律师对戴假发表示不满,恨不得把它摘掉,原因是这些由马鬃编成的假发套造价非常昂贵却很不卫生,一般一顶假发就要用一辈子,有一个律师世家有一顶发龄达94年的老古董,传了四代人,堪称传家之宝。
根据历史学家和民俗学家的研究,英国人戴假发的流行时尚传统大约始于十二世纪,当时并不只是法官和律师的专利,上层社会的人都将戴假发视为一种时尚,是出席正式场合或沙龙聚会时的正规打扮。
行家指出,司法界所用的假发与普通假发是有区别的。在英格兰,司法假发的每一边有三个卷曲而王室人员却只有两个,这是否代表着一种很微妙的隐喻意义不得而知。但苏格兰人却老爱和英格兰人闹别扭,因为在苏格兰,情况刚好颠倒过来,王室人员用三个卷曲的假发而司法人员只有两个卷曲。
假发的制作成本昂贵在于人工而不是材料,因为马鬃的取得并不难,而假发的制作可是个精细活,而且没办法通过机器或生产流水线进行批量生产。
生产一个假发需要一位熟练的工匠花大约44个工时的劳动,包括编织和打卷。成品一般有四个颜色:白色、金黄色、浅灰色和灰色,在一些英国的老殖民地,如西非和加勒比海地区,白色非常流行,而在英国本土,金黄色和灰色最为流行。
一般一个法官的假发要超过1500英磅(折合人民币约18,000元,哇噻,不便宜哦),而最普通的假发,也不低于300英磅。
一般人宁愿忍受生虱子,也不会像女士们更换帽子一样经常换假发,其原因并不在于舍不得买多顶假发。而是基于一种说法:假发戴得越久,越老越脏,颜色越深,说明你吃法律饭入行的时间越长,而在司法界,资历和年龄可是个宝,如同医院老医生最吃香一样。从某个意义上,头龄越老的假发也就成为律师们招揽生意的百年老字号了,而法官的老古董假发则是富有审判经验的招牌。
一位法学院学生在取得律师资格之后,家人或朋友给他的最好的礼物就是由某位名家制作的假发。许多从事假发制作的匠人都是子承父业,甚至是世家,其制作假发的历史,比某些英国贵族的家族谱系还长。
定制假发也是一个需要耐心等待的过程,因为许多名匠的预约期已经是在几年之后,即使能马上定制,在制作过程中,你的脑壳需要至少被尺子量过十二次,这并不是匠人们故意折腾你,而是精致工艺的要求。
当然你也可以买一个现成的,但毕竟不如量体裁衣般温柔地吻着你那聪明的脑袋,更何况随便买来的假发在许多法律人看来,如同穿牛仔服出席一个庄重的宴会一样无礼。英国人素以保守精神著称,司法界更是如此,司法要求的是精确甚至刻板,强调的是稳定与平衡,而对个性化的东西兼容性较小。
许多假发匠人世家对于每一个售出的假发都有记录,要求购买者签名备案,几百年下来,在这些记录中可以找到许多名人的亲笔签名,因为许多知名政治家在成名之前大多是从事律师工作的。
假发的保管也是个细致活,一般每一套假发都配有一个通风的铁盒子或木盒子,有些盒子甚至是另一件独立存在的艺术品,价值远超过于假发本身。最早时,在英国人头上还经常长虱子的年代里,假发在保存时会被撒上一些药粉,用来防虱子。
最后一个与中国有关的问题是:在很长的时间内,假发所用的原材料马鬃绝大部分来自于中国,这也是鸦片战争前中英贸易中中方出口商品中除茶叶外的一项重要交易品,因为欧洲马匹的鬃毛不易进行纺织而且容易折断,而鬃毛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漂白和清洗,也只有中国马所产的鬃毛能经历过种种考验。
提起英国的法官或律师,脑海里自然而然的浮现出那灰白的稍带卷曲的假发。对于英联邦的法制传统之外的人,虽然假发已成为英联邦法律人符号特征,但这样的装扮并不会油然生出庄严肃穆的威风,相反,常常是一种怪怪的感觉,让观者不时的替他们捏着一把汗,担心会不会随着大律师颇有风度的鞠躬而滑脱下来,当庭出个洋相。美国第三任总统托玛斯?杰斐逊就曾说,“(英国法官)像躲在棉絮下面向外窥视的老鼠”。这个仪表还吓得一个出庭作证的孩子大哭不止,导致英国专门审理涉及青少年案件的特别法庭完全取消了假发。
假发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古埃及和古罗马帝国的文献就有相关记载。然而在欧洲上层社会的流行,一般认为是1620年前后,路易十三为了掩盖自己的秃顶而戴假发,引起经常出入宫廷的贵族效仿,随后风靡欧洲,以至于连妇女都戴着各式的假发出席社交场合。到十七世纪六十年代,这一时髦又由英王查理二世传到英伦三岛。十七世纪的英国人萨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的日记,真实的记录了假发在英国流行的历史。1663年11月2日,佩皮斯得知国王和公爵都将戴假发的传闻,第二天就急不可耐的将头发剃光,定作了假发。佩皮斯写道:“告别自己头发还是有些许伤感,但一切结束了,我就要戴假发了”。由此可见,假发在英国流行,榜样起了很大的力量。
榜样之外,假发的流行还有一个原因。据垄断英联邦假发行业的埃德和拉芬斯克洛夫工厂(Ede & Ravenscroft)介绍,由于十七世纪的欧洲缺乏供暖系统,人们不便洗热水澡,为了防止寄生虫的滋生,最好的办法就是留短发而以长长的假发替代。
早期的假发使用人的头发制作,如债务人用头发抵债、甚至是死人的头发。那时的法庭上,各种假发的气味混合简直令人窒息,使得法官们出庭有时不得不自带一束鲜花来稍稍化解一下。这种状况直到1822年汉弗莱?拉芬斯克洛夫(Humphrey Ravenscroft)发明了利用马尾制作假发的工艺才结束。
英联邦法律人出庭或者参加重大典礼活动都佩带假发,完全是当时的流行使然,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数百年过去了,假发不再时髦,却成了法律人遵循传统的守旧形象。而且假发不卫生、太热、扎人、甚至有些滑稽可笑。然而要说改变也很难。人们习惯性的将假发与地位、身份乃至正义联系起来。事务律师获得出庭权以后,就因为没有戴假发的资格而向上议院提出了好几次不成功的陈情,而不少被告人也优先选择可以佩带假发的出庭大律师为他们辩护,据说是否戴假发还直接关系到对陪审团的说服能力呢!
查理二世的时代虽然早已过去,但看起来当初的时尚--至少在假发这一点上--仍然从坟墓中伸出手来牢牢的束缚着当代的英联邦法律人。澳大利亚在70年代为了顺应家事法庭(Family Court)减少形式,增进和谐的潮流,取消了假发。但到1987年,据说是由于发生了多次针对司法人员的袭击,于是又恢复了假发。笔者以为,澳大利亚的这一做法,更多的是传统心理作怪,或者说是传统论者为了保住头上的假发,拿这些袭击说事儿而已,绝对难说是对症下药。因为在英国,1992年取消青少年特别法庭中司法人员佩戴假发的惯例后,似乎并没有类似澳大利亚的恶果发生。2003年,英国又进行了一次是否取消假发的调查,发现多数资深法官和事务律师希望取消假发,而下级法官和出庭大律师则坚持传统。更有68%的公众希望法官---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佩戴假发,说明假发在英国民众代表司法正义的符号作用仍然很强。
争论归争论,假发看来不会很快地在英联邦的法庭上消失。唐纳德逊勋爵(Lord Donaldson)的一句话概括了这场争论, “既然假发至少过时一个世纪了,那也不用急着取消。”
正义需要通过仪式体现出来,正是通过这种鲜明而具体的符号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假发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希冀。然而,建构现代司法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没有捷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人民自身在缓慢的促进法的成熟,法律除了认可这一历史创造的成果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角色。历史法学派不再是主流,但法律现象中少不了历史的积淀。中国律师袍可说是已经夭折了吧?至少在地方上,今年以来着律师袍出庭的现象可说是凤毛麟角,这或许是必然的结果。当初的决定更多的是应景成分,没有顾及到历史、文化的因素。笔者以为,正是使英联邦法律人头顶上的假发挥之不去的那种力量,让中国的律师袍迅速地离去,消失在历史的隧道中。
香港的律师是否分等级的,为什么有的叫做大律师,影视剧里常叫大状
香港的律师分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只是分工不同,地位上没有分别。 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专做诉讼业务。其出庭权不受限制,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大律师都享有出庭权。 事务律师处理各类法律业务,负责范围较广泛,但其出庭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事务律师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当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时,需要委托大律师出庭,且香港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 事务律师主要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如财产转让、遗嘱认证、婚姻纠纷、法律诉讼以及充当法律顾问。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在最高法院发言。 扩展资料: 香港律师分工的明确,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香港社会各行各业,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业运转已经离不开两类律师的帮助。同时,香港法官从律师中来的传统保证了各级法院法官的质量,法官更容易理解律师的思路想法,也有利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事务律师是客户与大律师联系的中介人,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需要处理诉讼案件,都不能直接去律所找大律师,也不可以直接和大律师打电话、见面或谈话,客户与大律师谈话开会,必须有事务律师陪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香港律师制度 北京法院网-《香港法院和律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