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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
新疆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
提示:

新疆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什么是流动人口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2、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法律依据:《新疆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提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异地从事务工、经商以及其他活动,且居住30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口(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或者因公出差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方式,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按照自治区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
流动人口将享受到更多的法律法规、就业指导、卫生防疫、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权益,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地居住的重要凭证,是享有以上权利的前置条件。随着居住证的推广使用,自治区和各职能部门将按照本部门职责任务出台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规范性文件,将为流动人口提供更为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什么是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提示:

什么是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为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区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区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检测后阳性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防控疫情的相关要求规定:

1、2020年1月以来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2日18时前,主动到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暂住登记。通报发布后来我区的流动人口,要在来暂住地当日申报暂住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2、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 是什么单位
提示: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 是什么单位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居住地(出租房)所在地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进行管理。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加强合作,齐抓共管,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对流动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三、流动人口管理实行什么原则?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提示: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并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五条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提示: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是在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的。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法律依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