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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和大理寺的区别是什么?
刑部和大理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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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和大理寺的区别是什么?

以明朝为例,刑部实际处理、审判案件;大理寺进行复核(但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还有一个都察院全程监督;三个机构合称“三法司”。 简单说的话,在司法领域,刑部主要负责判案,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判案的人,大理寺主要负责审核判得对不对。重大案件三者会一同审理,也就是常说的“三司会审”。 其中刑部的工作最多,主要的功能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要复核各地刑名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同时要审理京畿地区的案件和重大案件。除此以外,还有修订律法、管理减刑事项、管理罚金等等。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在这里上班的是御史言官。明朝的言官相当活跃,实际上什么都管。作为天子耳目,只要他觉得哪个官员做得不对都可以向皇帝打小报告。在司法领域,则主要是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当然也有纠察之权,对小官员的轻微处分可以自行决断。 大理寺主要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可见都察院、大理寺虽然都有监督审核案件的职能,但都察院更侧重管人,主要是看断案官是否徇私舞弊,大理寺更侧重业务,主要是看案件判决是否有错。

大理寺和刑部哪个官大?
提示:

大理寺和刑部哪个官大?

没有具体的大小,大理寺主管审判而刑部主管复核,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一个审判冤假错案,一个负责审判罪犯,主要可以划分为隋唐和明清两个时期,隋唐时期的大理寺的刑部更多只是个执行机构,而大理寺才是主审部门;直到明清两代,刑部权力开始加大,承担审判的责任,而大理寺则负责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和平反。 明清时期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利情况 明、清仍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制度。如遇重大案件,由三法司审理,亦称“三司会审”。在此期间,刑部权力开始增大,大理寺权力逐渐减少。刑部:刑部取代了大理寺,负责审判事务,清朝刑部也有审查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