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有什么不同?
(1)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不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引种。 (2)审定的品种范围不同。国家审定的范围只有《种子法》规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和农业部规定的2种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以上规定的7种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的1~2种主要农作物。
品种审定与认定有何区别
按照我国种子管理法规, 一个品种的推广要经过选育、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审定、应用五个程序。
品种审定是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两者可交叉进
行)之后的中间环节, 是对新育成或新引进品种适应
区域、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及相应的栽培技术的综合
评定。审定的依据是区域试验, 审定的目的是为了推
广. 在审定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一个新品种通过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在试验中表现较好, 符合审定
条件, 省品审会给予审定推广。但是, 由于育种者对
种子管理法规淡薄及区城试验、品种审定本身欠准
确, 所造成的以下两种情况孺作技术土的处理: 一是
育种者不遵循品种推广程序, 未参加区域试验, 从选
育直接进入大田生产, 且占有一定的种植面积, 在部
分地区成为当家品种. 育种者以其面积的优势申请
审定, 省品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认定. 二是新品
种在成长过程中遭受挫折, 虽遵循程序, 但在区城试
验中表现较差, 被视为不宜种植品种。
一
在当时情况
下, 该品种不可能审定通过。但该品种以其特殊适应
性摆脱了区域试验中的不幸, 在生产中不推自广, 然
后育种者申请审定。省品审会可给予认定, 以弥补区
域试验、审定工作中的不足.
通过上述分析, 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一)认定是
审定的补救措施。认定的形式伴随审定工作中的缺
陷而存在, 随着品种审定的完善逐渐消失, 因此不能
以时间先后来划分审定和认定。
(二)区城试验是区
分审定与认定的重要依据. 凡参加本省区域试验, 符
合审定条件, 且及时申报的品种, 都应属于审定, 不
能笼统地把引进的外省品种视为认定。
)
品种审定的审定程序如何进行?
审定程序分初审和审定两步: (1)初审。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审。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2)审定。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品种审定的品种试验程序如何进行?
对于受理的品种审定申请,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对申请品种进行实质审查。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米2,不大于3000米2,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品种试验的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