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特产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梁山特产网 > 凉山特产 > 正文
释法是什么意思
释法是什么意思
提示:

释法是什么意思

释法的意思是弃法不用,也有解释法律的意思。 释法,原指放弃法律不使用,现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解释法律权”,对地方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换句话说,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等政治权力的重大问题上,香港法院对于有关案件的终审判决前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对于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以解释作为准则。

什么是释法
提示:

什么是释法

  释法,原指放弃法律不使用,现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解释法律权”,对地方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换句话说,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等政治权力的重大问题上,香港法院对于有关案件的终审判决前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对于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以解释作为准则。

以案释法是什么意思
提示:

以案释法是什么意思

以案释法”是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行政事业涉法业务部门镇机关相关办公室、镇双管单位以下简称各普法责任主体等结合办理的案件,工作中涉法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以案释法是利用真实案例来告诉人们什么不该做起到教育的意义。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以案释法的解释是什么?
提示:

以案释法的解释是什么?

以案释法是指根据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来诠释法律的过程。 一、以案释法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普法志愿者等。 二、以案释法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流动人口、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的内容: 以案释法的内容为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 要求各部门年内重点建立和落实典型案例筛选发布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媒体传播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整理编辑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新媒体宣传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律师宣讲制度。

什么是“人大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释法几次?
提示:

什么是“人大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释法几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香港特区因为对基本法的理解分歧而进行定调。
至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对香港基本法释法五次:

1999年6月第一次释法,就吴嘉玲案聚焦香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人大决议指出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
2004年4月第二次释法,聚焦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涉及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其中最重要一项订明,所有修改建议除了原有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这3项法律程序之外,在展开这些法律程序之前还需要另外2项程序,即:(1)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即是说由政改“三部曲”变为“五部曲”。
2005年4月第三次释法,聚焦行政长官的缺位与产生,当时的起因是董建华辞职,引发香港社会内部关于行政长官任期问题的争论,人大最终决定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2011年8月第四次释法,起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人大决议因香港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2016年11月第五次释法,起因是香港立法会出现宣誓问题,有议员在宣誓时展示“港独”标语并发布辱华言论,人大决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真诚地作出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宣誓,并谨守誓言。

谈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释法的重要意义。
提示:

谈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释法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即第五次释法)指出,香港特区公职人员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人如故意歪曲誓言或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即丧失就任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阐明了宣誓的立法原意,明确了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亮明了法律的红线,解决了香港行政区存在的现实问题,旨在确保“爱国者治港”的真正落实,更说明了,在“一国两制”及《基本法》框架下的司法独立,既要尊重香港法院享有独立判案的权力,更要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绝不能以维护香港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忽视甚至凌驾于中央权力之上。
《基本法》实施的历史,证明了人大释法是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的不可或缺的法律机制,标志着《基本法》的最终守护者是中央。而处理好人大释法与司法审判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经验也正是始终坚持“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一国两制”是《基本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思想,是该法律的灵魂,无论是人大释法还是司法审判都不能偏离这一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