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是什么
【法律分析】: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什么是认购书
(一)认购书是什么? 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 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 定金 作为协议的担保。 (二)认购书有什么法律意义? 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 购房 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上海 的示范文本则称为 定金合同 ,这个称谓揭示了认购书的实质意义。 (三)签订认购书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 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所以,一般情况下,签定认购书的后果就是因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合同的,则适用 定金罚则 ,双倍返还或没收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返还定金。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
商品房认购书是对进行交易的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在签订合同之前的协议书,不是合同。签订认购书后,还需要签订购房合同。但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签订认购书后因为各种原因,又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此时,之前购房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签订认购书要注意什么①确认情况,由于大多数都是期房,房子还没有修建好,一切都是未知数,所以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自己要了解认购基本情况,要在其中写清楚,避免交房的时候对方以次充好,替换了自己的房子。②注意钱款流向,认购书中有价款以及付款方式的约定,但要注意一定不要用现金,不便于查询钱款的流向,另外还要注意房屋单价,注意不能使用特价,均价等词语。③注意违约责任,认购书虽然不是购房合同,但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也要注意其中的约定,约定清楚时间,支付方式,另外定金不要超过总房款的20%,违约后的处理办法等。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双方约定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为购房人保留房屋,不得自行售于他人。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有时会通过一些其他的销售形式,如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允诺书等来确认双方的合意行为。按照理论界和实务中的通常观点,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但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定的实质要件,即使冠以认购书等名称,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双方约定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为购房人保留房屋,不得自行售于他人。
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人购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以上解释以及相关的立法背景来看,要签订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认购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开发商已经办妥了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只要认购书是在该手续办理完之后签订的即使项目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是有效的;
2、如果没有办妥以上审批手续,那么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融资,甚至有合同欺诈之嫌疑,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条的规定不是说所有的认购协议只要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就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说,在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有条件将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其实是在出于防止开发商跟购房者签订了预约合同后通过法律允许的规避手法从而达到欺诈购房者、炒作房价、谋取暴利的目的权宜之计,还有待进一步的法律的出台来彻底的解决这类问题。
房屋认购书和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认购合同与购房合同的区别是性质不同,认购合同属于预约,购房合同属于本约。并且订立认购合同时,房屋可能还未竣工或开发商还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订立购房合同时,房屋一般已完工并取得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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